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公司总股本 77,298,28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970,000 股,
故公司此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28,284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 98 人,代表股份 32,095,4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31,927,04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6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0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 168,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16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06%。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47,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8495%;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1.3183%;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7150%;弃权 1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66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04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848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1.1401%;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7150%;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44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048,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99.8548%;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2.3278%;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9.7150%;弃权 1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57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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