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农生物: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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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美
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农生物”、“发行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美农生物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9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实施了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派,公司总股本由 112,000,000 股增至 145,191,440 股。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
资本。截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406,765 股,并
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办理完成本次 4,406,765 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
由 145,191,440 股减少至 140,784,675 股。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因股份增发、派发股票股利等导致公司股
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40,784,67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数量为 65,441,486 股,占公 司总股本 46.4834% ;无限 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洪伟
需遵守以下承诺: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
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本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以确保和实现本人对发行人控制地位,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锁定期,
下同)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发行价,并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并将至少
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
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
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伟承诺:
  “本人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票收
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
案。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承诺将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
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伟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伟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上海美农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
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
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
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程序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
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回购方案并进行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
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
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伟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
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来也
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
它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有实质性竞争的或可
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
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
  (2)若日后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与发行人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
场规则及发行人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
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
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
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
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保证,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时,所做出
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
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
须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发行人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伟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
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⑧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伟承诺:
  “1、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承诺人将无条件全
额承担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
费用。
被责令拆除等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发行人的全部经济损
失。”
  (二)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3.48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
履行条件。根据相关承诺,洪伟先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截至
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洪伟先生已严格遵守承诺。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
通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3,881,8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603%。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股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合计             55,527,272       55,527,272        13,881,818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的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3)股东洪伟先生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要求,股东洪伟先生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的 25%,其余股份在解除限售后将转为高管锁定股。
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                数量         股份数量
                          本比例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9,914,214   7.04  41,645,454  51,559,668  36.62
首发前限售股       55,527,272  39.44 -55,527,272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5,343,189  53.52  13,881,818  89,225,007  63.38
三、总股本       140,784,675 100.00           - 140,784,675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美农生物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的
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申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
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嵇志瑶        陶雪祺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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