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20:1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行为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
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
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25%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
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按照规定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
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
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
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汉威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