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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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雷 赛 智 能控 制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专业会计知识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
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内部
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四)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
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
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
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 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的说明;
 (三) 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
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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