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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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
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 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
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 (下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 称“协议 ”)。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上述协
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户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
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
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募集资金原
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 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进度情况
每月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在公司组织的资金和
生产经营调度会上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上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财务部根据审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资金的
拨付,公司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由使用
单位或部门填写支款单,后附相应的合同、进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票等
资料,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管经营工作的副职在支款单上签字后
,方可办理支款手续,手续齐备后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若项目实施进程中,资金实际使用进度预计需超资金使用计划进度
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超出额度在计划额
度 10% 以内(含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 10%- 20% 之
间的,还需报董事长决定;超出额度在 20% 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
应重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
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 目
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
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
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 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
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
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
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
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产
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原则上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 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
意意见。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
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 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
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
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投项目对外
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并由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 括利息收入)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及时披露,方可使用。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 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及时披露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
部 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
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 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 ”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
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
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
、“否定 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
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 或者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
应当 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
资 金用途或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
,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
。情节 严重的,公司应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内 ”、“之前 ”含本数,“超过 ”
、 “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属董事
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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