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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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含分公司、子公司)、公司派驻
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
人等。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
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
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
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
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
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
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第九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各下属公司召开董
事会、股东会等可能产生重大信息的会议,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应在
形成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二)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
告:
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
时报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但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面临重大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
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列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本
制度第三章所列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
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
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
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
权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
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
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规定时间
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
项的议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
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
料,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属于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
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
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
评、扣减薪酬、降职、解除职务等处理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信息的;
  (二)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拒绝配合证券部进行信息核实或补充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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