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贵州百灵
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
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
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具体工作的部门。对外接待工作至少要有
两名公司人员在场,避免公司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
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
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
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
调研时,由董秘及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如遇董秘出差或公干时,由
至少两名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论证期间,应审慎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
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调研、采访等可能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活动,确
需进行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事先告知本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
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接待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
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来访者与公司高管谈话应进行详细书面记录,并尽可能保留录音、录
像等证明性资料,相关记录与资料一并存档备查,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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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