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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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执行;
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与发放;
公司规模、市场行情等因素,由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
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
按照职位序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办法》
《绩效管理办法》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如适用)及其他津贴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
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
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激励薪酬(如适用):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激
励薪酬的管理制度,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
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年终发放,激励薪酬(如适用)
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其中由公司员工担任并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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