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
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日内;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的锁定和买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
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如因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内的;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月的;
限内的;
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
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
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