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
事会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
作的水平和资产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成员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续任或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
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财务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的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成员,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
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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