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的运作,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
划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
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
续任或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投
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
提供和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
章程等资料;
(四)战略委员会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的
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
会议原则上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
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当
回避。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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