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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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
定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
词句。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
格式及标准、规则根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的时间内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明确公司
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新闻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
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
指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除协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
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
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
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
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四)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如果无法或可能
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六)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或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
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
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
组织有关人员答复证券交易所,按照该所的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规定,造成本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
本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
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
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
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
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七)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
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公司不能确定有关
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
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
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
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要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
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内部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
项。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
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
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
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
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
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
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
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相关的资料,提出相关
的处理方案,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中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
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加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具体确定。
  第七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章规定
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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