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
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限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记录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发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同时做好公
司所收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各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司提交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内幕
信息的,在内幕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有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
案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三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
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
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公告,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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