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资料将即时上载至公司官方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并在官方网站提供投资者关系联系热线及/或邮箱的
详情,以供投资者向公司提出其对公司企业管治或其他事项的看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
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须根据有关规定于股东会前及时向股东发出通知。公司鼓励股
东积极参与股东会或在无法出席时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会根据股东要求安排董事长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或成员
出席股东会,与股东交流意见并回答股东提问。
公司股东会的程序须定期监察及检讨,并在必要时作出变更以确保符合股东的
需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
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及修改本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健全独
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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