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信息管理,
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公平、准确、完整、充分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影响的信息,有效维护提升公司价值,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负有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
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的,公司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
大信息后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当面递交、OA 或传真等方式传递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的处理方
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
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十三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
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
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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