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1: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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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兄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
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
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撤
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
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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