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进行上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
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
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和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内幕信息泄露,或
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视情况情节
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
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四)其他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
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2011 年 11 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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