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利源精
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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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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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聘、解任;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
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