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
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
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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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报送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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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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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
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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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
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
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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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第十二条所列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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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
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
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
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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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
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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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
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
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
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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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的处理结果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
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或有未尽事宜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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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苏豪弘业 公司代码:60012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 内幕信息 所属部门、 与本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 注 2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注 3 内容 注 4 所处阶段 注 5 注6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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