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
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并通过改善建议,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
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
督促落实。
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
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立健全反舞
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
送审计所需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
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
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参与研究制订、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
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
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十一)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
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
以充分保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初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第十九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
协助。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应当包括编制具体审计方案、签发内
部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归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提交审计报告、提出审
计处理建议、视需要安排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
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
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
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
时整改,应书面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
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违纪或违法问题线索,将区
分性质与严重程度,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确保权责对等、分级处理;对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与其他内部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
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
益。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
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属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
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内部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
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