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传: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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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
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
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时,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应认真核实相关合同及审核文件。如果对
应的关联交易不属于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应在确保公司已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予以
支付。
         第四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
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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