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
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
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
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对外所做的公司宣传等事宜,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第二节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述常规交易重大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或者第九十
六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节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第十八条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至 6.3.4
的规定。
第四节 重大诉讼或仲裁
第十九条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
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第五节 股价异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引起公司股价异动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已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传闻”),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澄清。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
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
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
料。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
第二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上
述一种或多种形式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提供信息的部门、
分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提交至董
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详细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
外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安排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直接披露或报送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后进行
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审查,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
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为信息披
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等情况,如经及时补救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且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勒令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和信息管理员查清事故原因,做出检查,并视影响或损失程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而导致民事赔偿
诉讼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在分清
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对相应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承担部分赔偿
责任、降职或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的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如果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较好控制或降低了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风险的,公司将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其它形式的激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润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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