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会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
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其信息义务披露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
时报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本办
法第三条所述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其部门和分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以上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
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负责保管信息
披露的文件和资料,负责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参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报送。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事务,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秘书应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
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
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在董事长授权下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信息披
露文稿根据分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经分管部门、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董事长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
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单位)报
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应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对法律、行
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管理办法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
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的情况);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责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
信息泄漏,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调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办
法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