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劵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
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
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
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
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
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
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其履行职责。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归口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通过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但不限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
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
易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中,第 3 项和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元;
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具体内容、必要性、合理
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予以详细说明。
(六)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百分之十以上;
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元以上;
上;
产程序;
过总资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重大变更事项: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大影响;
大影响;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在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
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办公
室通报: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
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分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
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分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
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
告或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