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
投资行为,仅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
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
投资决策权。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
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四)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前两款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应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前两款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
披露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关联交易事项未达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
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的权益比例;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投资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
定参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未达到以上第四条、第五条
相关审批标准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审
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调研论证及可行性分析;
(三)负责跟踪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协调组建投资项目小组,向总经理汇报投资工作的进展;
(五)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委托会计/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做
投资前尽职调查,规避相应的风险;
(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投资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
续等。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程序性的合规性审核,对外投资项
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息、进展情况等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进行
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的格式、内容由投资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至少应
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预期收益、风险及应对策略、财务预算、项
目可行性的结论等。
(三)可行性报告通过审核或论证后,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拟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地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投资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三条 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
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投资
部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
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年度审计工作报
告中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有无越权审批现象;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评价,
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执行董事,必要时,可以向该控股子公司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
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该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
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如确认对外投资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当负责查明原因,经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同
意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且发现人为责任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或子公司资产
遭受损失的任何主体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一)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示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三)投资合同、协议及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存在有损公司权益
的条款,致使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失控的;
(四)投资完成后未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
施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职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 12 个月的最
近一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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