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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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
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及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
经营绩效确定。非独立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薪酬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
定。
  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
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中
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一)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二)年度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
核基础;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
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股东会会议的差旅
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
据实报销。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管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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