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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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期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备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
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核查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
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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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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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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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
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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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
管,不准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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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
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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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三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
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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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
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档案信息;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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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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