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责任、提高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中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魅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主体及其业务活动。本制度
所称被审计对象,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前述机构及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部审计
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
定和公司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审计工作信息及被
审计对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个人目的。内部审计人员转岗或离
职均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
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
(二)对内部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向管理层询问内部控制设计、组织机构设置、业务运营控制、风险管理活
动以及公司治理流程等事项;
(四)获取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全力配合与协助,及必要的内外部资源以达到
审计目标;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必要时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或向相关部
门或个人进行访谈,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资产完整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发表审计
意见;
(七)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浪费或其他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予以
制止,对被审计对象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予以暂时封
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对象及其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规定、公司制度等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部审计部举报。内部审计部接到举报后,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
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
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留存,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
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和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
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公司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具体
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措施与时限,严格执行,同时定期向内部审计部反馈整改情况,
接受监督与验证。
被审计对象须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举一反三,既纠正具体问题,又完善内
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从机制上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整改结果
进行复核与评价,确保整改有效落地,形成管理闭环。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公司工作评价、绩效考核、干部
任免、晋升调动、员工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
和奖励:
(一)对发现重大风险或舞弊、提出高质量建议并为公司创造显著价值的内部审
计人员或团队,给予通报表扬、绩效嘉奖或专项奖励;
(二)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当干预,有效维护审计独立性与权威
性的行为,给予表彰与保护;
(三)对揭发检举、挽回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避免重大风险的人员,给予奖励与
保护;
(四)对积极落实整改、成效显著,并能举一反三优化管理的被审计对象及其负
责人,在考核评优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对象及其人员,内部
审计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二)串供,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和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应当追究其
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内部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严
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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