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监督;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
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
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公司各部门和各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
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当
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
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
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
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
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审计部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固
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财
务报告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专
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
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
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对外担保
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督促其控股子公
司参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
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战略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对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活动制订相关内控制度,严格
按照《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规章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并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确保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认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控
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
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
查处。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
估等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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