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未经董事会授权,委
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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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
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组织人事等业务的部门为委员会工作
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
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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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现有董事、总经理以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并征
求其他董事及相关方意见;
(二)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候选人;
(三)收集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
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公司股票、是否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
或纪律处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
资格审查;
(五)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汇总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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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定期会议计划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
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
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至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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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
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意见建议等事
项。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就职责范围内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当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委员会审议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有效。委员
会实行举手表决或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未授权决策的议案,只需就议案内容向董事会提
供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向委员会
做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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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
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相
关工作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深入研究。经董事会授权,委员
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委
员会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记录,
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草拟委员会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
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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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
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根据会议情况
审定后,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
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期限至少
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
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原《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实施细则》(国电股资本〔2023〕3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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