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同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期内,如有
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
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
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
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
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
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
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其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
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
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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