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范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透明运作并规避监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
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
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
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
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
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