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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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
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发
生该两项交易不论金额均需要进行报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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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
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交易;
义务;
适用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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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其他重大事件:
诉讼和仲裁事项:
诉讼;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其他重大事项:
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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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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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事项概况、发
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存在相关意向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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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
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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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快递
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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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控股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