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实施细则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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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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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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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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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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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相抵触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