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信超导”、“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于
〔2025〕2477 号文同意注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
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上海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上证发〔2025〕46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
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东大会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
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43 次审议会议已经
审议同意健信超导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7 号),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92.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
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乾和”);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
资管计划”);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
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 2006 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
产品-银华 2107 组合”)(以下简称“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
“银华 2107 组合基金”)。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广发乾和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即 209.60 万股。因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
发行价格后确定。
模的 10.00%,即 419.2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 8,435.00 万元。具体认购
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拟认购金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简称 额上限(万
号 者类型
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有限合伙) 业或其下属企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组合”)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
资产品-银华2006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新兴
产品-银华2107组合”)
注: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综上,前述战略配售方案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超过 1 亿股,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超过 10 名,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
(2)广发乾和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209.60 万股;(3)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广发乾和、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西部
超导、富浙战配基金、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银华 2107
组合基金。
(一)广发乾和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主承销商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
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乾和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596062543M
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敖小敏
注册资本 710,3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5 月 11 日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206 室
营业期限 2012 年 5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范围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广发乾和系依法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发
乾和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经核查,广发证券持有广发乾和 100%的股权,为广发乾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经核查,广发乾和系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因此,广发乾
和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发乾和为保荐人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
此之外,广发乾和与主承销商、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广发乾和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或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广发乾和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议的认购金额。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乾和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
配售的证券;(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3)
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广东)”)
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名称 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5 年 11 月 6 日
备案时间 2025 年 11 月 13 日
产品编码 SBKB05
募集资金规模 8,500 万元
参与认购金额上限 8,435 万元
管理人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广发资管(广东)、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的
资料,并经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际缴款
序 劳动关系
姓名 主要职位 员工类别 金额 参与比例
号 所属公司
(万元)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 高级管理人
程师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工程技术部经理、海外
项目部经理
永磁产品部经理、超导
生产一部经理
合计 8,500 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2:健信超导战略配售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和参与认购金额上限的差额用于支付相
关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及核心员工名单等材料,并经核查,除许建益、姚鸣生因达退休年龄而与发行人签订劳
务合同外,其他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资管计划所有参与人员
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广发原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
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
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
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授权管理人行使该等权利;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基于上述,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广发资管(广东)能够独立决
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健信超导
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
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
序。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和广发资管(广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广发资管(广东)提供的相关备
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访谈问卷、承诺函
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广发资管(广东)为主承销
商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和参与人与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承诺函、收入证明、缴款凭证
等资料,并对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进行访谈,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
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
与,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资管(广东)作为
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售的证券;
(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3)其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西部超导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西部
超导的基本信息如下: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6101327428232411
公司 代码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勇
注册资本 64,966.449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2 月 28 日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 12 号
营业期限 2003 年 2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超导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丝绳及
其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链条及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模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超导材料销售;金
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
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
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民用航空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
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烘炉、熔
炉及电炉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标准化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西部超导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西部超导系依法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西部超导(688122.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三季度
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西部超导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
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 50 成
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军工安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4,914.73 53.74%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院”)持有西部超导 20.96%的股权,为西部
超导的控股股东。陕西省财政厅持有西北院 100%的股权,因此陕西省财政厅为西部超
导的实际控制人。
西部超导成立于 2003 年 2 月,2019 年 7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公
司注册资本 6.5 亿元,主要从事超导产品、高端钛合金材料和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及应
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有三类,第一类是超导产品,包括 NbTi 锭棒、
NbTi 超导线材、Nb3Sn 超导线材、MgB2 线材和超导磁体等;第二类是高端钛合金材
料,包括棒材、丝材等;第三类是高性能高温合金材料,包括变形高温合金和高温合金
母合金等。公司产品以“国际先进、国内空白、解决急需”为定位,始终服务国家战略,
保障我国能源、医疗、交通、信息、新型飞机、大飞机、直升机、航空发动机、舰船等
领域发展急需。
西部超导依托“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特种合金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
验室”等创新平台,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研发和工程化,先后承担国家、省、
市、区等各类科技项目百余项,取得 400 余项发明专利。先后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二
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工业大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多项重要荣
誉。形成以数十位稀有金属材料加工资深专家为核心的创新技术团队,锻造了一支从事
新材料及装备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的高端人才队伍,其中超导材料制备及应用技术创新
团队,在 2023 年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工程师奖”表彰活动中,被
授予“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称号。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西部超导总资产 136.09 亿元,净资产 72.67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46.12 亿元,利润总额 10.06 亿元,净利润 8.76 亿元。因此,西部超导为
大型企业。
发行人已与西部超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
主要向西部超导采购超导线原材料,交易金额分别为 5,411.51 万元、6,682.16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西部超导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西部超导拟在核磁共
振用超导磁体制造和超导线材供应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根据自愿、双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协作进行
超导核磁共振磁体和超导线材的市场开拓,共同保持可持续商业发展。
(2)健信超导将西部超导作为超导线材的重要供应商,西部超导需优先配置供应资
源,保障健信超导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并配合健信超导进行产能预留及交付安排。
(3)双方在新磁体产品及新型号超导线材的研发中保持密切沟通与信息交流,通过
合作提高双方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此外,西部超导近来参与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西部超导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西部
超导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西部超导、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西部超导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西部超导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西部超导提供的 2024 年
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西部超导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超导就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其获得本次
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
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
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330000MA7F7CBP98
企业(有限合伙) 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 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人 公司(委派代表:吕午弋)
出资额 1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元帅庙后 88-1 号 557 室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系依法
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富浙战配基金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 SVC939,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管理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备案编码为 P1009536)。
(1)出资结构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富浙战配基金的
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注: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说明,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资运营”)持有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投” )44%股
权,为浙江创投的控股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
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 100%股权。因此,浙江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浙江创
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浙江省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69.45%股份,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27%股份,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 3.73%股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高分红股票管理
组合持有 1.29%股份,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0.95%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
金-农业银行-工银瑞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0.52%股份,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0.51%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0.51%股份。浙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 )为 A 股上市公司,根据其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其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分别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 52.70%股份,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其 2.39%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
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1.80%股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其 0.93%股份,上海紫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阁骏益 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88%股份,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0.88%股份,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0.86%股份,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鹏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其
基金持有其 0.62%股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持有其 0.49%股份。巨化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基金的确
认,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浙江富浙资产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 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
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
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富浙投资,
控股子公司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浙资运营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约 54.15%出资份额。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
运营的下属企业。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 100%股权,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
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
司”试点的 23 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浙资运营资产总额为 3,390.23 亿元,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分别
实现营业总收入 6,771.21 亿元和 6,848.32 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75.44 亿元和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73.SH)等
三家省属一级企业的控股股东,实控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创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二级企业 10 家、三级企业 51 家,持
有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股
权。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
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1 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 1,000
亿元。综上所述,浙资运营系大型企业。
富浙战配基金是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富浙战配基金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
业范围内在 A 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标的,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 A 股首发上市
战略配售的核心平台,其总规模 50 亿元,首期规模 15 亿元。近来,富浙战配基
金参与了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8.SH)、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5.SH)、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75.SZ)、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1356.SZ)
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浙资运营持有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富浙投资 100%股权,实际控
制富浙战配基金,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
行人与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拟在以下领域进行战略合作:
(1)市场开拓与品牌共建
浙资运营是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建投”)、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建科院”)
等省内重点企业的控股股东,浙资运营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链上
下游有深厚布局。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医药”)是
物产中大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的药械供应链集成服
务平台,依托深厚的药械供应链资源,连续四年上榜中国医疗器械供应链企业
TOP50。浙资运营可依托物产中大医药,协同发行人共同向市场推广基于发行人
核心部件的高端医学影像设备,打造国产高端超导 MRI 设备,协助发行人进行
市场拓展和品牌构建。
(2)产业链深度协同
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为浙江省各地市国资,在浙江省内拥有丰富的永磁材
料、高端医疗设备等产业资源,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
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
要资源整合机会,同时促进浙江省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链协同发展。
在原材料供应方面,物产中大的全资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投资”)投资企业浙江鑫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鑫盛永磁”)是浙江省知名的高端稀土永磁材料生产商。基于此,浙资运
营、富浙战配基金可协调鑫盛永磁与发行人就永磁材料等原材料供应开展合作,
协助发行人拓展供应链。
浙江省产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产投”)是富浙战配基金重要的
LP,亦是浙资运营的控股子公司,其投资企业——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以下
简称“浙江医疗”),是浙江省级大型医康养药一体化平台,拥有丰富的医疗终端
产业资源。未来浙资运营可依托浙江医疗的医院终端资源,为健信超导及其客户
产品进院提供渠道,协助健信超导拓展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3)资本和政策支撑
浙资运营可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参控股的各类金融服务平台(如“富浙租赁”、
“浙江产权交易所”)以及各类资本运作手段与发行人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再融资业务、并购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助力健信
超导进一步发挥资金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发展。
各方均立足浙江,浙资运营、富浙战配基金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
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通过资金和政策“组合拳”的联动效应,为发行人提供长
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
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因此,富浙战配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
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富
浙战配基金提供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5 年 1-9 月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富浙战配基金就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
券;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其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中保投基金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
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1NL88
伙) 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人 代表:任春生)
出资额 12,123,867.8071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6 日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营业期限 2016 年 2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
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
年 5 月 18 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保投资”)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0245,登记日期:2016 年 11 月 30 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
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
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1)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保投基金
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号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号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号
合计 121,238,678,071.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
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
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中保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
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104 号)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
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
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
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
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301275.SZ)、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001391.SZ)、华电新能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00930.SH )、 北 京 屹 唐 半 导 体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729.SH)、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522.SZ)、广东欧莱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341.SH)、
华 勤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03296.SH )、 合 肥 晶 合 集 成 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安徽巨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疆大全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科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中国铁建重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538.SH)、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
投基金提供的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
(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
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品-银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基金”)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一二零六组合(以下简称“一二零六组合基金”)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华基金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持续投资产
品-银华 2006 组合(以下简称“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战略
新兴产品-银华 2107 组合(以下简称“银华 2107 组合基金”)属于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
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
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
资产。
经核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银华基金出具的委托投资通知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银华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已委托银华基金进行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的投资运作及管理。银华基金已承诺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
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相关投资的要求,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前述组合基金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 2000 年 8 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
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
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2015 年 8 月
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
华 2107 组合基金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
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二)项规定。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出具的说明函,银华基金及其管理的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银华基金(代表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出具的承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所有。根据银华基金提供的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
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上限。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银华基金(代表
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其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其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适用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
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其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4)其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广发乾和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健信超导战略配售 1 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
案,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西部超导、富浙战配基金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
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一二零六组合基金、银华 2006 组合基金和银华 2107 组合基金
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
属企业,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
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和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
格。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
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和战略配
售协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六、主承销商律师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承销商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
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
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寅 王 振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