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胜蓝股份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东胜蓝”)、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
新能源”)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实缴
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8 号)同意注册,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5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450,000,000.00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 保 荐 费 及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上述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到位,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司农专字
[2025]24007290230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
项目
合计 45,233.57 45,000.00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
(一)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拟增加
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为“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
设项目”及“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 胜蓝股份、广东胜蓝、胜蓝
研发建设项目 新能源
胜蓝股份、广东胜蓝、胜蓝
新能源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的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及对募集资金的高效利
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胜蓝实缴出资 5,500.00 万元、向胜蓝新能源实缴
出资 4,500.00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实施。
同时,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广东胜蓝提供无息借
款 10,000.00 万元、向胜蓝新能源提供无息借款 7,900.00 万元,本次借款仅用于
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募投
项目投产之日止。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广播电视传输
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展;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
充电桩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专业设计
服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五、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
项目的顺利实施,能更好地满足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的需求。
六、本次调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拟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公司、保荐
机构及相应的开户银行将分别与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根据相关规定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应子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作为募投项目“新
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及“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
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 杨国辉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