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名词 说明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次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
电投能源拟向内蒙古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有限公司 100%股权
电投能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
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
即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电投能源委托,在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电投能源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的期间
内在二级市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所律师在力所能及的范
围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核查。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就本所经办律师
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材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就本次交易出
具 的《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
同。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至重组
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
中登公司提供的查询证明文件,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
负责人;
要负责人;
三、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
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累计买 自查期间累计卖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姓名 身份
入股份数量(股) 出股份数量(股) 日结余股数(股)
本次重组项目
李碧辉 100 100 0
参与人员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知情人已出具《关于买卖内蒙
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李碧辉已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交易,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第三方买卖电投能源股票。
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电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
方式买卖电投能源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本人
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电投能源。
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况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
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
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
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
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
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
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
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
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
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
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
关情形。”
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对于中信建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已出具如下说
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
则》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建投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
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
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建投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
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建投
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建投、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
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
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
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
息披露给第三方。”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访
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
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
信息,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
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负责人:
陈 臻
经办律师:
侯旭昇 李亚宁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