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加
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
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与公司有关的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其所持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办法的修订应经董
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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