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辉隆农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相关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
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