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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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日海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B 栋公司 1701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建波先生为本
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
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为截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2,400,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5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23,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8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0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423,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4,04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972%;
反对 62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11%;弃权 156,7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17%
  表决结果:同意 64,06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65%;
反对 44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11%;弃权 312,7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4%。
  表决结果:同意 64,0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660%;
反对 4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88%;弃权 295,1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2%。
  表决结果:同意 64,0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94%;
反对 4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44%;弃权 302,2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62%。
  表决结果:同意 64,0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55%;
反对 4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83%;弃权 302,2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6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4,07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1%;
反对 5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69%;弃权 158,8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50%。
  表决结果:同意 64,05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66%;
反对 6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96%;弃权 171,0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8%。
  表决结果:同意 64,14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70%;
反对 4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55%;弃权 244,7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75%。
  表决结果:同意 64,00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15%;
反对 6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37%;弃权 191,10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楼永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王国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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