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两江新区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目 录
二、 本 次 收 购 属 于 《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规 定 免 于 发 出 要 约 的 情
法律意见书
中豪(2025)法见字第 369 号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合法注册的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发
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展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重发展本次收购免
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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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事宜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
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
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承诺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
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
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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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释义
重庆港/上市公司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资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人/重发展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港务物流集团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物流集团 重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运集团
系重庆物流集团曾用名
重发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
重庆物流集团 67%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重
庆港合计 50.53%的股份。本次收购不会导致
收购/本次收购
重庆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重
庆港的控股股东仍为港务物流集团,实际控
制人仍为重庆市国资委。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重庆港股份有
《收购报告书》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重庆港股份有
《收购报告书摘要》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发展投资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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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所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所涉
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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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正文
基于收购人已承诺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前提之下,
根据本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对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发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发展的
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60289P2P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68 号高科山顶总
住所
部基地 39 幢
法定代表人 张鹏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开展基金、股权、债权等投资与管
经营范围 理,对受托或划入的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资形
成的资产实施管理、开发、经营,资本运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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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理,出资人授权的其他相关业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08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08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
业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重庆市国资委持有收购人 100%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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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办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 6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
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实施前,
重发展未控制上市公司股票,重庆物流集团通过港务物流集团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 599,761,662 股 A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本次收购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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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另核查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划转部
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0〕23 号)
,
重庆市国资委将重庆交运集团的 10%国有股权划转至重庆市财政局
用于充实社保基金。重庆市财政局享有所划入股权的收益权等相关权
益,划转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划转
事项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重庆物流集团已与港务物流集团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拟吸收
合并全资子公司港务物流集团。吸收合并完成后,港务物流集团不再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重庆物流集团由间接控股股东变更为直接控股股
东,该事项尚需有权机构审批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重发展持有重庆物流集团 67%的股权,从而通过
重庆物流集团间接控制重庆港合计 599,761,662 股 A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53%。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市国资委。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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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涉及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之划出
方为重庆市国资委,划入方为重发展,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重
庆市国资委,本次收购未导致重庆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 62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重庆市国资委出具了《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
划转重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67%股权的通知》(渝国资〔2025〕613
号),明确重庆市国资委将所持重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67%股权无偿
划转至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及
完成重庆物流集团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批准和决定等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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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
第 16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摘要》
,
并通知上市公司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收购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自查情况,自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
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重庆
港股票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
果及相关主体自查,自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
的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罗敬军之子女罗锦晨存在交易重庆港股份的情
况,具体如下:
交易方式 交易日 交易数 累计持有
姓名 关系
(买入/卖出) 期 量(股) 数量(股)
收购人的
罗锦晨 党 委 委 买入 100 100
员、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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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罗敬
军先生之
子女
关于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罗锦晨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买入重庆港股票前,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探听以
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重庆港股票买卖和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买卖重庆港股票的行为完全是依据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
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任何利用重庆港本次收购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买卖重庆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
利用本次收购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
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重庆港。
本次收购止,本人不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重庆港股票。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
同时,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罗敬军作出如下承诺:
“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重庆港披露本次收购相关的提示性公告前,
本人未以任何方式、出于任何目的向任何不参与本项目的个人、法人、
机构、组织透露本次收购事项相关信息,也未建议直系亲属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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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自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买卖重庆港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的应终止或解散
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
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第 62 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方的
情形。
(三)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等法定程
序。
(四)本次收购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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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豪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免于
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中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中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张 涌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红 遐
李 辉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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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 · 专业 · 严谨
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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