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
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万方城镇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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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
地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一般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的其他具体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在原定召开股东会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发出变更公告。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征集投票权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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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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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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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
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
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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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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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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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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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即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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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告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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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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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时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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