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即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即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经委员会内部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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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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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至少两日前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成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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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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