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
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开
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
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
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
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
务。
第五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营业转让、股权收购、资产让与、企业合并分拆
等交易模式形成子公司的,必须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论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六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修改子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
理、内控制度、审计监督与奖惩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
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经营总体目
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
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
的发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
推选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提名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人数应占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或执行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在子公司董事会上
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
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十五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如有)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和子公司章程及其他
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子公司利益时,该监事(如有)有权要求其
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日内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如有)、财务负责人、
(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
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
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子公司或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用工,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员工,依法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
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对
子公司财务会计、资金调配,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
现。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向公司财
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一)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表。
(二)每季度向公司提交季度财务报表,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财
务报表及下一年度预算报告。
(四)应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
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
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预算、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
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级子公司)提供资金及
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该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
理的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
本、费用和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
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也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须事先向公司请
示,经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上报公司
财务总监。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每月末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资金
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
保或将本公司资金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总监或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
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技术服务、管理咨询、年度
审计机构的聘请等,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
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
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其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
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审核通过报备公司董事会
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监督,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
公司不得进行委托贷款、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债券、利率、汇率及投资基
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注重程序化审查。子公司对外投
资的,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由子公司成立项目组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
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
事)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评估、审计、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专业意见,按相关程序决
策后方可实施,并定期向子公司股东会和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汇报投资项目
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买卖、租赁、抵(质)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提前上报公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交易。
第三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决定,未经公司
允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子公司擅自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
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子公司董事长或者
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子公司
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及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
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
公司财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统计在建工程和实
施中的投资项目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情况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做到: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
报, 并且同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
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前条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本条标准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审议上述重大事项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
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事
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
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做出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如有)决议后,应当在
当天将其相关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
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
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报送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汇总。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元教
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均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其财
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依法配合。
第五十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对子公司财务
的真实、合理性、制度的有效性及经营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的审
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离
开子公司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调离子公司时
视情况由子公司董事会临时委托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
签字确认。
第五十九条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子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应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
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
指导。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
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且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联系与协调、投资等方面
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上报和执行,
上(下)行文件运转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合同管理、诉讼仲裁事务、商
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和子公司监事(如有)对监督检查过
程中发现的子公司内控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子公司纠正,发现重大问题应书
面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纠正。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子公司财务
会计、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六十四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制定销售收入、净利润、销售
数量等方面的经营目标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备案,公
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占有的资金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经营目标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与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完成情况落实奖惩。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自行制定对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
绩效管理制度,依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实施奖惩。控股子公司的考核与奖惩方案
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
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募
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各子公司
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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