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等,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
负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
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
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开展工作,在指
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 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五) 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六) 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
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
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四)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
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
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
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
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
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
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
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
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
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
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
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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