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
易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与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石家
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
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
易。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均
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在境内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公司下属控股子公
司经公司授权同意后可与当地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衍生品交易的操作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衍生品交易计划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财务负责
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财务负
责人应组织建立衍生品交易审核组行使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或公司财务部门授权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授
权文件及方案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财务 负责 人组织 建立衍生品交易审核组行使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
理职责,衍生品交易审核组应配备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审
核组成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
理制度。
第九条 衍生品交易审核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批衍生品交易计划;
(三)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提交的衍生品交易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批复;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衍生品交易计划,报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衍生品交易申
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衍生品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
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衍生品交易审核组;
(五)在衍生品交易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
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交割;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出现异常立即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
汇报,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审计部应不定期对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报告。
第五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公司衍生品交易审批组应评估衍生品的交
易风险,分析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负责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交易
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规
定权限的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衍生品交易审批组的具体审批范围内负责有关衍
生品交易操作事宜。公司衍生品交易审批组只能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最高额度
内审批具体的交易要素。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析
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六章 衍生品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
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衍生品交易提交
衍生品交易计划并提交会衍生品交易审核组审核,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八章 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每笔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衍生品交易事宜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
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门应及时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应立即召开会议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割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
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衍生品交易审核组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
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
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衍生品交易审核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
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公司财务部门应严
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衍生品交易审核组应针对已交易的衍生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和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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