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
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
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
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
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
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
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
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
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
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
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
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
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董事会制订并经
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
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
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
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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