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14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赵叶青,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
王震,男,1985 年 11 月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
刘峰,男,1982 年 9 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操纵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城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
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
(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 3 人共同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其
中,赵叶青是操纵行为的决策者,王震是操纵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刘峰是操纵行
为的次要实施者。
一、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券及银行账
户资金往来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控制
使用相关账户组共 104 个账户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二、操纵“金城医药”情况
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影响“金城医
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共 595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502 天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
金额 1,869,841,550.08 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金城医药”8,300 股,期末持有
通股本的 5.68%,最高持股 32,094,771 股,占流通股本的 9.04%。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119 天有卖出成交,在 62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的 17.29%,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20,103,300 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
量的 77.1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22,445,045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 23.02%,
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 19,230,462 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 85.68%;
期间股价涨幅 21.30%,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 2.90%,偏离度为 18.40%。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237 天有卖出成交,在 114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申买量的 15.93%,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13,675,600 股,占账户组期
间申买量的 60.4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16,940,458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
的 76.70%;期间股价涨幅 2.02%,创业板综指下跌 10.08%,偏离度为 12.10%。
(二)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 214 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
股票,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76 天,超过 20%的有 36 天,超过
经测算,账户组实际亏损 7,392,044.45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叶青、王震、刘峰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
场的违法行为。
三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没有操纵的
主观故意;第二,其没有操纵的客观行为;第三,陈碧玉账户应当剔除;第四,
违法所得计算有误;第五,量罚不当。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关于操纵的主观故意,有资金转账记录、交易硬
件设备关联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
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三名当事人具有操纵的共同故意;其二,关于操纵的客
观行为,当事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
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据测算,其行为已经影
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三,关于陈碧玉账户的控制,有当事
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流水、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
足以证明陈碧玉账户由王震控制使用;其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基于现有账户
认定,采纳相关计算数据,认定违法所得并无不当;其五,关于量罚,我会已综
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综上,对三名当事人的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 150 万元,王震承担 120 万元,刘峰承担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
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 4 年市场
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
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叶青先生
个人,不涉及公司,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赵叶青先生已辞任
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