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发展: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18: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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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议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应在股东会开始后的 15 分钟内向秘书处登记,秘
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发言。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为了保证股东会的高效
率,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主要议
题,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
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问题时也不超过 5 分钟。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
答与会议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为保证股东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及相关人员回答问题时间控制在
  六、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项议案表决时,只能在“赞成”、
“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为准。不选或多选则该表决票无效。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一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司治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司参考所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
薪酬水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
整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20 万元(税前)
                        ,自 2026 年 1 月
议案二
  关于聘用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经过询价比选拟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
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
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
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2024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99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052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人数 522 人。
审计)154,719.6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69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
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公司属于房地产行业,中兴华
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6 家。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
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
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
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
行政监管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2 次、纪律处分 1 次。48 名从业
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4 人次、行政监管措
施 41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2 人次、纪律处分 2 人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费强先生,中兴华合伙人,2007 年取得注册会计
师执业资格。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3 年开始在中
兴华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4 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鹏先生,中兴华高级经理,2016 年取得注
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4 年开
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1 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邹品爱先生,199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和签署多家上市公司、新三
板等证券业务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
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事由及处理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处罚情况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
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
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
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2025
年年报审计业务的报酬为 120.00 万元,较上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生变化。
议案三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公司目前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170.04 亿元,其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定
向工具”)6.54 亿元,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票”)163.50 亿元。
  公司 2026 年及 2027 年预计将有 38.30 亿元和 103.34 亿元债务融
资工具本息到期,其中 2026 年-2027 年 4 月末到期本息规模约 80 亿
元,考虑到目前公司仅剩余 10 亿元中期票据批文。为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发展的需要,安排存续债券到期接续,公司拟向交易商协会申请
注册发行中票。现将相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中期票据介绍
  (一)发行条件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指引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符合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
  (二)优劣势分析
  (1)保障借新还旧、降低融资成本。近年来债券市场利率整体
呈现下行趋势,2025 年全年则呈现低利率、高波动的震荡行情,在
基本面弱复苏、政策表态宽松、流动性充裕等背景下,债券利率水平
整体处于历史低位。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公司 3 年期(含 3+2 年期)
中票询价区间 1.7%-2.9%,11 月 4 日簿记发行的 3 年期中票发行利率
为 2.13%。通过新发中票偿还拟到期的中票或定向工具,在保障债务
借新还旧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2)注册发行额度不受净利润水平的限制,且与其他债券品种
额度互不占用。
  (3)注册额度 2 年有效,在注册期内可分期发行,可满足公司
的资金需求。
  (4)发行期限设置灵活,可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债券市场情况
灵活设置发行期限。
  受房地产政策的总体调控影响,交易商协会窗口政策建议募集资
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用途有所限制。
  二、拟发行方案
币,本次中票在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后,拟分期发行;
最终以交易商协会审核确认的用途为准,预计不会增加公司整体负债
规模;
                       ,单期具体发行期限
根据届时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综合确定;
定;
通过之日起至取得批复后 24 个月。
  以上条款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的方案为准。
议案四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办理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有效协调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高中期
票据注册发行相关事项的工作效率,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中期票据注册发行相关事
项。具体事项汇报如下: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会决
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中期票据的具体发
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发行期限及含
权设计、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担保安排、评级安排
等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聘请参与此次发行中期票据的中介机构;
  三、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及申请上市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中
期票据完成后,办理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及上市相
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四、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等事宜,并根据
进展签订中期票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重新决议的事
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
有)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工作;
  六、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及存续期管理有关的其他
事项;
  七、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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