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第二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二次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则》”)、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人员。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以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为第二次预留授予日,以 13.7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5.23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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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